日前,河南發布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方案。詳情如下: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現將《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5月25日
主辦: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 督辦: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發
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補齊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短板,協同控制PM2.5和O3,有效降低夏季O3污染,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生態環境部工作安排和《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與PM2.5污染協同控制攻堅實施方案》(豫環攻堅辦〔2021〕21號)等要求,省生態環境廳決定在全省開展VOCs專項執法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HA-voc3000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系統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突出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扎實推進PM2.5和O3協同控制,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堅持問題導向,嚴厲打擊通過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設施擅自停運、嚴重超標排放、管理臺賬造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堅持嚴格執法和幫扶指導相統一,現場執法和監測相結合,強化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全時段管控。通過VOCs專項執法行動,進一步降低量,實現“四由四變”(廠房由開敞變密閉、車間由常壓變負壓、廢氣由逸散變聚合、空氣由污濁變清新),有效減少O3污染超標損失優良天數,助力2021年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全面達標提升行動,推動2021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全面完成。
二、專項執法范圍
全省涉VOCs廢氣的排污單位,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及其他涉VOCs行業企業(附件2、附件3)。
三、專項執法方式內容
(一)源頭控制檢查
1.原輔材料是否明確標注VOCs含量,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對無法提供VOCs含量證明材料的,以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的VOCs含量檢測報告為準)。
2.企業同一工序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無組織排放收集、處理措施不作為法定要求。
3.企業是否健全臺賬,臺賬是否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廢棄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是否3年以上。
(二)過程控制檢查1. VOCs物料儲存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VOCs物料是否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儲存環境條件是否滿足控制要求;有機液體儲罐類型選擇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罐體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孔洞、縫隙、密封破損等泄漏情況,罐體壓力精細化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儲罐日常運行維護臺賬等。
2. 有機液體裝卸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重點檢查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腦油等油品及甲醇、苯、甲苯等有機液體裝卸廢氣收集、治理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是否建立管理臺賬。檢查油罐車油氣回收接頭、鐵路罐車頂部浸沒式發油密封罩等裝卸棧臺收集系統密封點位情況,泄漏點排放油氣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罐車裝載方式及接頭是否符合要求。
3. 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情況。產生VOCs的生產環節是否優先采用密閉設備、是否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負壓運行;無塵等級要求車間壓力設置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對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業,是否以生產線或設備為單位設置隔間并安裝廢氣收集設施,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不低于0.3米/秒;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廢氣收集系統;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4. 敞開液面逸散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重點檢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煤化工、焦化、制藥、農藥等行業,是否對照標準要求全面加強敞開液面逸散廢氣收集處理;廢水集輸系統建設是否符合標準;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是否根據行業標準采取密閉收集措施,池體密閉后壓力狀態是否正常;企業是否按規定對循環冷卻水系統總有機碳進行檢測,是否對泄漏點進行溯源認定修復。
5. 設備、管線等密封點無組織排放情況。所有涉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的企業密封點是否全覆蓋、是否檢測、修復及建立電子臺賬記錄等,重點針對泄壓設備、閥、泵等動密封點開展隨機抽測。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時間、頻次開展LDAR工作的,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密封點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密封點臺賬不全、臺賬記錄缺失、LDAR信息系統數據錄入不全面、儀器標定不符合規范的,出現可見滲液、滴液、管道破損等明顯泄漏現象等的問題。
(三)末端治理檢查1. 治理設施“三率”情況。
(1)廢氣收集率。重點檢查廢氣收集系統密閉情況、局部收集設施設計風壓、輸送管道是否密閉、有無破損、漏風等情況;企業是否做到應收盡收、分質收集。
(2)治理設施運行率。VOCs治理設施是否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企業是否及時清理、更換治理設施耗材(如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燈管、電器元件等);是否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臺賬記錄(包括啟停機時間、檢維修情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情況、VOCs治理設施二次污染物處置情況等);對于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是否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3)治理設施去除率。對重點企業VOCs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設施去除效率進行抽測;企業是否仍在使用無法穩定達標的單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治理設施;對采用活性炭吸附設施的企業,活性炭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有相關參數證明,是否按要求及時更換活性炭。
2. 有機廢氣排放旁路情況。重點檢查有機廢氣排放旁路,如生產車間頂部、生產裝置頂部、備用煙囪、廢棄煙囪、應急排放口、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爐窯等)等,是否存在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排或偷排情況;是否存在以安全為由通過末端治理設施應急排口、治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排管線、焦爐熱備煙囪等偷排以及篡改中控系統旁路開啟參數等行為;企業是否根據要求,采取拆除、切斷或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除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以外的旁路。
3. 非正常工況排放情況。企業是否制定非正常工況(包括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VOCs管控規程,是否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是否停止運行,并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是否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石化、化工企業在檢維修前是否制定檢維修期間VOCs管控方案,是否報當地環保部門同意后實施檢維修作業;是否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相關歷史數據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4.加油站油氣治理效果。重點檢查加油站卸油、儲油和加油各階段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尤其是密閉性、液阻和氣液比是否達標、油氣回收管線連接部位是否泄漏、處理裝置排放濃度是否達標、管線閥門關合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建立日常運行管理制度等。
(四)其他檢查檢查企業環保手續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VOCs治理設施設計說明與運行臺賬、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驗收監測報告(自行監測報告)等。
四、專項執法組織實施
(一)現場培訓(根據活動開展情況實施)省廳將組織執法、監測、行業專家分行業開展現場執法培訓,每個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培訓4名執法骨干;在省廳培訓的基礎上開展行業培訓,提高執法檢查能力。通過培訓,使執法業務骨干基本掌握識別原輔材料VOCs含量、VOCs排放環節、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必要環節、VOCs治理設施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放達標率以及便攜式VOCs檢測儀的使用方法。
(二)問題摸排(6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根據此次涉VOCs專項執法檢查內容,對照企業清單,聯合監測部門(或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執法-監測聯合檢查。嚴格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尤其要加強VOCs原輔材料、無組織和有組織排放的監測(附件4)。各省轄市要對排查發現的環境問題,建立問題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督促企業加快整改,對于可以立行立改的環境問題,責令企業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對于不能立行立改的,屬地應建立銷號式問題整改機制,跟蹤督辦,確保件件有著落。省廳對每個省轄市派駐1-2個專家執法組,每個專家執法組由2名執法人員、2名監測人員和1名專家組成,實施異地用兵,抽查涉VOCs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區域,指導幫扶各地開展專項執法。
(三)整改提升(7月1日至8月30日)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采取現場指導、專家會診、企業服務日活動等形式,針對企業問題臺賬進行分析研究,指導幫扶企業制定VOCs綜合治理“一廠一策”,科學設計VOCs廢氣收集系統,督促企業升級改造,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做到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確保問題整改銷號到位。此次專項執法行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做到無事不擾;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做到發現一批、查處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曝光一批,倒逼企業履行主體責任,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四)核查驗收(8月31至9月30日)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縣區專項執法行動工作開展情況和企業整改完成情況的督導檢查,局領導帶隊核查驗收,確保專項執法效果。省廳將根據遙感監測、群眾舉報、臭氧污染等情況,適時開展抽查,對發現的重大環境違法問題、弄虛作假及瞞報執法情況等進行立案查處,并進一步提級辦案,一案雙查,強化執法責任落到實處。五、保障措施省廳派出專家執法組人員住宿、差旅、車輛、專家、宣傳、資料等經費由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統一保障。抽調人員往返差旅費由派出單位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情況,突出重點,細化分工,組織協調大氣、環評、監測、監控等部門,密切配合,確保VOCs專項執法行動取得實效。
(二)壓實執法責任。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要逐級逐崗壓實責任,主要領導負總責;對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實行主辦人負責制,指定能力強、有擔當的業務骨干擔任案件主辦人;監測人員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對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監測內容、采樣位置及監測結果等監測情況負責。
(三)加大指導幫扶。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在專項行動過程中,明確專項檢查組不僅是執法組,也是指導組和幫扶組,既要依法查處違法,也要向企業“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指導督促企業實施治理整改。
(四)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地生態環境門戶網站、微信、微博及新聞媒體等平臺,廣泛宣傳涉VOCs企業正反面典型案例,強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教育。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引導群眾積極舉報涉VOCs環境違法問題。
(五)嚴守工作紀律。嚴格落實現場執法檢查規范,依法調查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嚴格執行黨風廉政紀律,不得接受吃請,不得隱瞞執法問題,不得非法關停企業,杜絕“一刀切”。
(六)嚴格信息報送。各地于5月31日前上報專項執法聯絡人員信息表(附件1),專項行動通過移動執法系統錄入執法檢查信息,行動期間每周五12:00前報送1-2個典型案例(模板見附件5)。9月30日前,報送專項執法行動工作總結。省廳建立微信工作群,實時通報發布有關信息。
聯系人:高潔
聯系電話:0371-66309228
電子郵箱:gaojie9008@163.com
現場監測要求
按照國家和河南省現行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要求的監測內容開展現場監測。
一、凡是安裝涉VOCs處理設施的,均要對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時企業生產負荷必須達到75%以上,并記錄產污環節生產情況。石化、制藥等企業開工和停工及設施維修時造成較大泄漏和污染的,需進行無組織和有組織監測。二、有組織排放污染物監測。在生產正常、處理設施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按GB/T16157和HJ397相關要求檢查其監測孔、采樣平臺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在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的監測。污水處理池收集排口和儲罐的監測必須使用具有防靜電的監測儀器,也可用PVF材質氣袋采集樣品后分析。使用PID便攜式VOCs分析儀監測判斷涉嫌超標的,應開展氣袋采樣,確保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三、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監測。涉VOCs企業均需進行手持式PID儀現場監測,監測點位主要在涉VOCs車間門口、窗戶外或通風口(正常生產狀態情況下)1米、高1.5米至少3個位置,在環境風力小于3米/秒情況下進行快速監測。PID監測涉嫌超標,應開展氣袋采樣,并在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企業廠房不完整、有頂無完整車間圍墻和不封閉的,應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米、高1.5米以上位置進行PID監測,PID監測涉嫌超標,應開展氣袋采樣,并在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污水處理池和敞開管道、溝渠液面的監測應在液面上100mm處,監測結果作為判斷企業是否應該對該環節進行密閉,如存在安全問題可按環評要求執行。
四、監測應當按規范做好現場采樣和監測記錄。涉嫌超標的企業必須做好全部工況信息、采樣和監測記錄,企業負責人需在取樣單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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