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較長一段時期,VOCs防治將成為我國污染控制舞臺上的‘主角’之一,將為‘十四五’期間空氣質量的進一步改善,乃至碳減排貢獻重要力量。”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武紹貴在2020全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科技大會和技術裝備博覽會上表示,VOCs治理管控與傳統的SO2、NOx有著明顯區別,其管控難度更大。
國家推出多項利好政策
為推動和深化VOCs治理,從“十二五”開始,國家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促進VOCs治理進程,同時眾多企業也開始將業務向VOCs治理方向布局。
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了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需要進行VOCs控制。同期,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門共同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要求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的559家企業開展VOCs綜合治理。
2014年7月,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門共同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對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及廣東珠三角等重點地區2014~2017年VOCs控制的進度進行了規定。
2014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石化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率先開展,成為VOCs工業排放行業治理第一槍。
2015年6月,隨著排污標準的不斷完善,VOCs排污費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并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2015年8月,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VOCs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要求。
2020年印發的《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指出,要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
不僅如此,2020年,針對臭氧污染防治,各地開展了夏季VOCs治理攻堅,向這個“隱形殺手”宣戰。
江蘇省出臺《江蘇省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臭氧專項治理方案編制,大氣污染源清單編制,第三方技術支撐團隊組建;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重點園區、重點企業的無組織排放摸底調查;嚴格按照《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等要求,組織企業高標準完成VOCs治理;謀劃特殊時段VOCs管控措施,有效遏制臭氧輕度超標,提升優良天數比例。
遼寧省大連市藍天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出臺了《大連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采取20項重點措施,從工業源排放管控、生活源排放管控、移動源污染管控、面源污染管控、實施臭氧高發期錯峰生產、加強臭氧污染應急管控6個方面集中發力,大力管控VOCs、NOx兩項臭氧前體物,力爭實現臭氧污染天數同比減少5天,臭氧峰值濃度同比降低,不出現臭氧重污染天。
河北省針對臭氧污染不降反升態勢,強化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2020年5~9月,組織開展臭氧污染治理夏季會戰,對重點行業、移動源、生活源等實施綜合整治,推進VOCs與NOx協同減排。
“政策接踵而至,我國VOCs治理頂層設計已不斷完善。”業內人士表示,當然,對于VOCs治理,除了強制性管理制度,國家也應考慮出臺一些經濟性的鼓勵措施和手段。
VOCs治理仍是大氣環境管理短板
據悉,目前我國VOCs治理工作仍為大氣環境管理短板,存在VOCs排放量變化態勢不明晰、綜合治理成效不明顯等問題。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副主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柴發合表示,2019年,在337個監測城市中有103個(30.6%)城市臭氧濃度超二級標準;以臭氧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占總超標天數的41.8%,接近以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比(45.0%)。
觀測發現,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6~9月份,以臭氧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約占總超標天數的80%。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界等地,四區域95個城市2019年6~9月共出現臭氧超標天數4320天,平均每個城市超標45.5天。
“近兩年臭氧已成為僅次于PM2.5的影響全國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的第二大因素。”武紹貴表示,在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等重點區域,臭氧甚至已經躍升為首要影響因素,而VOCs是臭氧及二次氣溶膠的關鍵重要前體物,與PM2.5污染也有著密切關聯。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大氣環境規劃研究所研究員寧淼坦言,VOCs是當前臭氧生成的主要控制因子,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導致“十三五”空氣質量總體改善,但是臭氧污染日益凸顯的情況。
研究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人為源VOCs年排放量達到2500萬噸左右,遠超過美國和歐盟水平。人為源排放中,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和包裝印刷占工業源VOCs排放量的70%左右,油品儲運銷過程占交通源排放量的20%左右。此外,我國VOCs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工業無組織排放占60%以上,中小企業普遍無組織排放突出。
對此,華南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學院院長葉代啟表示,我國VOCs排放現狀具有三個特點。一是VOCs排放總量巨大。我國VOCs排放總量不但巨大(位居全球第一)且近年來下降幅度有限。2011~2017年,全國人為源VOCs排放量逐年增長,2018~2019年排放量有所下降,2019年全國VOCs排放總量約為2342萬噸,較2015年僅下降6.9%。但總體來看,我國VOCs排放總量仍保持在較高水平。二是行業單位產值VOCs排放量高。我國涉VOCs排放的行業眾多,其中木材加工、有機化工、印刷和包裝印刷等行業單位產值的VOCs排放量居前列。三是排放數據不確定性大。我國VOCs排放清單的準確性在逐年提高,但目前排放量估算誤差依然較大。
對此,生態環境部執法局督察專員李天威感同身受。他表示,VOCs排放量巨大是我國當前臭氧污染濃度不降反升的重要因素。現在的VOCs治理和10年前的顆粒物治理非常相似。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微企業對VOCs的認識明顯不足,對企業使用的原料中有沒有VOCs、產生VOCs的環節、設施運行情況等都掌握不清。
“我認為VOCs治理比前一階段NOx和顆粒物的治理要難,治理看得見的東西要花錢,而治理看不見的、聞不見的會花更多錢。VOCs治理投入要遠遠大于治理SO2和NOx的投入。”李天威坦言。
未來五年要啃下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的“硬骨頭”
“十四五”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有效抓手何在?武紹貴表示,“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SO2、NOx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期間,PM2.5、PM10污染防治成效顯著。未來五年,要想實現大氣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進一步提升,必須要啃下PM2.5和臭氧污染協同控制的“硬骨頭”。
武紹貴稱,“十四五”VOCs治理工作應該從四個方面進行。第一,國家政策制定層面。在目標指標上,加強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是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的必由之路。在“十四五”目標制定時,既要繼續大幅降低PM2.5濃度,又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加重趨勢;在具體控制指標選取時,除繼續使用PM2.5濃度下降這一指標外,還應當選擇能有效推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標。
在控制區域上,“十四五”期間需要統籌考慮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需求以及區域傳輸規律等,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進行優化調整;建立適應不同區域污染特征、排放來源特征、經濟社會發展特征的管理體系,推動區域整體空氣質量改善。
在控制時段上,在“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攻堅重點時段的選擇時,需要綜合考慮PM2.5和臭氧兩者的因素,加大季節性調控措施力度。尤其是針對夏秋季開展污染防治攻堅,在污染嚴重區域重點削減VOCs排放,協同削減NOx排放,在有效遏制臭氧濃度上升趨勢的同時,降低夏秋季PM2.5濃度,推動全年PM2.5濃度的下降。
在減排措施上,將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體物NOx和VOCs的減排作為協同控制的重要落腳點,明確提出減排要求,采取多種減排手段,拓展減排對象領域,加大減排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VOCs減排力度,實現VOCs排放量顯著下降。科學分析不同區域不同時段臭氧污染對NOx和VOCs排放的敏感性,并將其作為區域臭氧污染防治戰略的基礎,優化設計NOx和VOCs中長期減排比例。
在政策保障上,國家層面要加強統籌謀劃,加大政策協調和引導力度,推動實施重大減排工程,通過多方協同合作,有效減少NOx和VOCs排放量,尤其是補齊VOCs防治在法規標準和經濟政策等方面的短板。在環境監測和執法等方面要以VOCs為重點加強能力建設,補齊短板,以適應更高的監管要求。
第二,地方政府層面。首先,明確各部門在VOCs治理中的責任。繼續保持近年來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大環保”良好態勢,為VOCs工業源、移動源、農業源、生活源等不同類別污染源,找到明確的歸口部門負責管控。其次,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做好溯源工作,形成更真實可靠的涉VOCs排放源清單,真正摸清底數。最后,從不同角度、不同尺度定制“個性化”的VOCs管控方案,包括“一行一策”“一市一策”“一園一策”,特別是“一廠一策”,提高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一定要杜絕很多企業在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一廠一策”過程中高度雷同、走過場的情況。
第三,執法監管監測層面。整合現有國標中的監測方法,實現常用儀器快速有效對標。一方面是統一標準物質,通過統一標準物質,能夠實現各種儀器檢測數據具有可比性,為執法應用掃除一大障礙。另一方面是監測方法的對接。我們需要在技術層面加快研究PID設備與實驗室經典方法(如GC-MS以及較新出臺的FID相關國標)準確對接,使其能夠作為環境執法檢查過程中判定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據。
第四,執法設備開發方面。邀請更多有資質的第三方環境咨詢服務、環境檢測單位與政府環境監管部門共同開展研究工作。發揮各自在理論研究與實踐中的優勢,加速國標、地標的完善進程,為更好地應用檢測設備掃除障礙,同時進一步提升咨詢服務水平。把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做真、做好,并且是持續做好,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內容,配合環境執法共同倒逼企業自覺履行VOCs治理職責。
“‘十三五’時期針對NOx有總量減排要求,但對VOCs總量減排沒有相關的要求。”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賀克斌認為,“十四五”期間,在大氣環境目標的設定上要更強調PM2.5和臭氧的協同控制,關鍵是NOx和VOCs的協同減排,特別是VOCs的減排。
“‘十四五’期間加強VOCs總量控制勢在必行,VOCs總量控制方案在排放基準年和基準值設定、行業減排潛力、總量控制情景制定、總量分配因子確定、總量分配模型構建、總量減排目標細化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研究。”葉代啟也表示,實施VOCs總量控制有望實現三方面改變,通過控制排污單位排放,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激勵達標排放企業進一步削減VOCs排放,破除達標排放天花板;促進各區域根據排放配額對資源合理分配,實現產業結構優化。
葉代啟認為,“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應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目標,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現“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目標,應注重從四方面進行管控和建設。
一是健全VOCs管理體系。我國VOCs管理體系仍有待完善,例如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條款,地方落實法規情況存在差異,活性物種未全面納入標準體系等。
二是深化VOCs綜合治理。VOCs人為排放源可大致分為工業、交通和生活源,其中工業源(包括油品儲運銷)排放量最大,約占總排放量55%左右。自2018年以來,工業源VOCs排放有所降低,“十四五”期間應在深化工業源減排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交通和生活源減排:重點領域全面鋪開VOCs污染綜合治理,包括石化、化工、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排放源;鞏固深化工業源減排,強化源頭防控、落實全過程管理;持續做好生活源減排,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領域減排。
三是實施VOCs總量控制。針對實施VOCs總量控制存在的難點,應該完善制度體系,銜接并整合總量控制制度和現有污染源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快建立健全排放許可制度;突出石化等重點行業和企業集群綜合治理,簽訂目標責任書;完善配套體系,如總量消減核查與減排績效評估等配套技術體系;多措并舉和多元共治,綜合排污權交易、合同減排、環境補償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場化的減排機制。
四是強化VOCs監管能力。目前,VOCs治理的最大短板是排放監管,提升監管能力至關重要,其關鍵在于完善VOCs監管的具體物種清單,逐步實現總量與物種相結合的精細化管理;實現VOCs監測常態化,如通過市場作用鼓勵研發在線監測設備、大數據平臺等;培養高質量VOCs監管人才,并將監管與幫扶融合,對落后企業進行技術指導;加快建設良好有序的第三方監管市場,并對第三方的資質和規范性進行審核;規范監管內容,形成監管內容手冊及可量化的監管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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