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流程鋼鐵聯合企業(包括加入鐵水的電爐),獨立燒結、球團、軋鋼企業。其中長流程鋼鐵企業是指由相互銜接的且具有密切聯系的原料場、燒結、球團、焦化、煉鐵、煉鋼(電爐)、軋鋼、石灰、自備電廠等生產工序聯合進行生產的鋼鐵企業。
(二)生產工藝
1、主要生產工藝:聯合焦化、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和公共單位(發電、供熱)等。
2、主要原輔材料:主要原料為鐵精粉、塊礦、燒結礦、球團礦、焦炭等原料;主要輔料為生石灰、石灰石、膨潤土、輕燒白云石、螢石等。
3、主要能源:燒結用煤、噴吹煤、動力煤、重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等。
(三)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
1、顆粒物(PM):主要來自燒結機配料和整粒篩分,球團配料和焙燒,高爐礦槽、出鐵場、熱風爐、煤粉制備,轉爐、電爐、鐵水預處理,精煉、連鑄切割、火焰清理、鋼渣處理,石灰窯、白云石窯等,軋鋼熱處理爐、精軋機、拉矯、精整、修磨、焊接等有組織排放。原料系統的供卸料設施、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工序的無組織排放。
2、SO2:主要來自燒結、球團焙燒、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及自備電廠等燃煤、燃氣公共單元的有組織排放。
3、NOX:主要來自焦化、燒結機頭、球團焙燒、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及自備電廠等燃煤、燃氣公共單元的有組織排放。
4、VOCs:主要來自軋鋼彩涂、焦化工序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和軋鋼的酸洗、涂鍍工序無組織排放。
(五)減排措施
1、A級企業:鼓勵結合實際,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2、B級企業:
黃色預警期間: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橙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36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限產10%(含)以上,石灰窯限產30%(含)以上,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紅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32爐,帶動鐵前工序、高爐和軋鋼工序減產,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限產20%(含)以上,石灰窯限產30%(含)以上,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3、B-級企業:
黃色預警期間: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8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橙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30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限產830%(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8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紅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26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限產30%(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8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4、C級企業:
黃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30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限產25%(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65%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橙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26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限產50%(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9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65%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紅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22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限產50%(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65%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5、D級企業:
黃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26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其中燒結機、球團設備停限產30%(含)以上(單條生產線的降低生產負荷,以“環評批復產能、排污許可載明產能、前一年正常生產實際產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為基準核算;多條生產線的,以生產線停產計);石灰窯停產;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5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橙色預警期間:每座轉爐(電爐)日出鋼數不大于22爐,帶動整體降低生產負荷;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停產;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5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間計;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
紅色預警期間:燒結機、球團設備、石灰窯、轉爐停產;高爐燜爐;焦爐負荷降至設計生產負荷的50%以內,以延遲出焦時10間計;停止公路運輸。
6、備注:
(1)獨立燒結、球團企業,在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全部停產,停止公路運輸。
(2)獨立軋鋼企業,在黃色預警期間,以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熱軋、冷軋企業停產,停止公路運輸。橙色預警期間,熱軋企業全廠停產,停止公路運輸;冷軋企業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紅色預警期間,熱軋、冷軋企業停產,停止公路運輸。
(3)預警期間停止燒結礦、鐵水外運及鑄鐵機生產(高爐爐況異常時除外)。
(4)重型載貨車輛進出廠數量減少比例=1-重污染天氣期間進出廠重型載貨車輛數量/預警前一周平均日進出廠重型載貨車輛數量。
(5)轉爐(含電爐)減排措施,以每座轉爐(含電爐)日出鋼40爐為基準,若啟動預警前一周平均每座轉爐(含電爐)日出鋼爐數少于40爐的,預警期間實際日最大出鋼爐數需乘以系數(預警前一周日出鋼平均爐數/40);在滿足相應停限產比例要求情況下,企業可根據每座轉爐(含電爐)的出鋼量和要求的出鋼爐數,合理安排調節停限產的冶煉裝備。
(6)焦爐出焦時間=原全負荷生產時出焦時間(設計出焦時間)/預警期間焦爐生產負荷。
(7)鋼鐵企業進行超低排放改造后,為滿足超低排放監測評估要求,企業需連續生產滿3個月,達到監測評估要求。
(六)核查方法
1、電量分析:從企業分表計電生產設施和環保設施,分析歷史預警期間電量變化,比對采取減排措施期間的用電量是否有下降趨勢,初步判斷企業應急響應落實情況。有生產設備單獨分表計電的,應按照相關生產工藝的主要用電設備用電量計量。
2、現場核查:在預警期間企業是否按照應急減排措施要求停產;現場檢查預警期間鑄鐵機是否生產;現場檢查預警期間燒結機、球團設備、煉鐵高爐等減產或停產比例是否與轉爐限產比例對應。
3、臺賬核查:
(1)現場檢查轉爐主控室DCS歷史數據和轉爐運行記錄,核查DCS歷史數據中每天轉爐煤氣回收的次數,每天轉爐出鋼的次數,確認出爐數是否與要求相符;
(2)現場檢查高爐主控室DCS歷史數據和高爐運行記錄(高爐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比對預警前后數據變化;
(3)檢查燒結機頭、高爐、轉爐、自備電廠等煙氣在線數據,比對預警期間主要污染物濃度或排放量是否下降;
(4)調取企業裝煤、推焦、熄焦運行記錄,核查實際出爐數是否與限產條件下應出爐數相符。
4、運輸核查:具體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移動源應急管理技術指南》進行車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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