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VOCs首次成關注重點
本世紀初,隨著呼吸道疾病發病率的上升,以及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等區域性大氣污染的日益嚴重,民眾對于PM2.5等大氣污染問題的關注度日益提高。
為解決導致霧霾產生的更深層次的大氣問題,減少對群眾健康的影響,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5月轉發了《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 號)。《意見》強調:解決區域大氣污染問題,必須盡早采取區域聯防聯控措施;聯防聯控的重點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自此,揮發性有機物首次成為國家層面大氣污染治理的重點污染物,相關治理標準的制定和治理工作的推動開始加速。
二、《大氣十條》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VOCs治理
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大氣十條》)中進一步明確了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需要進行VOCs控制。同期,環保部等六部委共同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要求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的559家企業開展VOCs綜合治理。
圖表 1:“大氣十條”規定的各區域可吸入顆粒物濃度下降指標完成情況
資料來源:韋伯咨詢整理
2014年7月,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共同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廣東省珠三角等重點地區2014~2017年VOCs控制的進度進行了規定。
2014年12月,環境保護部發布《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石化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率先開展,成為VOCs工業排放行業治理第一槍。《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國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三、VOCs排污費征收試點工作展開
2015年6月,隨著排污標準的不斷完善,VOCs排污費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并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大類,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倉儲業和包裝裝潢印刷等7個小類。
圖表 2:VOCs排污費征收試點省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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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VOCs納入監管范圍
2015年8月,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要求。
五、“十三五”規劃明確重點地區行業VOCs治理目標
2016年3月,在“十三五”規劃綱要所有25項指標中,資源環境指標全為約束性指標,占所有指標的40%。
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控制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全面加強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其中包括鋼鐵行業、建材行業、石化行業、有色金屬行業等,全國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
2017年1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提出實施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VOCs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業基本完成VOCs治理,全國VOCs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圖表 3:“十二五”和“十三五”時期SO2、NOx減排目標對比
資料來源:韋伯咨詢整理
2017年9月,原環保部、發改委等6部委發布《“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并明確至2020年,重點地區、重點行業VOCs污染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
圖表 4:國家VOCs治理重點規劃與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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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VOCs防治重點技術及設備發展規劃
1、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2016年12月,環境保護部發布2016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VOCs防治領域)》。推廣旋轉式蓄熱燃燒凈化技術,應用于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中高濃度VOCs廢氣凈化。
2017年10月,工信部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重點研發PM2.5和臭氧主要前體物聯合脫除等趨勢性、前瞻性技術裝備。推廣垃圾焚燒煙氣、移動源尾氣、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凈化處置技術及裝備。
2017年12月,原環保部發布《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將逐步加嚴新生產機動車一氧化碳(CO)、總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對于新生產機動車,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國家排放標準,并鼓勵地方提前實施更嚴格的新生產機動車國家排放標準及油品質量標準,鼓勵研發排放控制技術及裝置,包括SCR、DPF等技術及關鍵零部件。
2018年8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鼓勵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通過機內凈化技術降低原機排放水平,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壁流式顆粒物捕集器(DPF)、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CR)等,提前達到國家下一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加強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測和維修。加快包括SCR、DPF在內的各類先進污染控制技術的自主研發和國產化。
2019年1月,生態環境部、發改委、財政部等發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鼓勵自主研發傳統內燃機高效節能減排技術,提升發動機熱效率,優化尾氣處理工藝;鼓勵自主研發柴油車(機)高壓共軌燃油噴射系統、高效增壓中冷系統、廢氣再循環系統、選擇性催化還原系統、柴油顆粒物捕集器等技術。
2、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產品及材料
2017年1月,發改委、商務部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將“熱電陶瓷材料、壓電陶瓷材料、鐵電陶瓷材料、介電陶瓷材料、超導電陶瓷材料、高導熱陶瓷材料、磁阻陶瓷材料、自旋電子陶瓷材料、低溫燒結復相陶瓷、高溫過濾及凈化用多孔陶瓷材料”等陶瓷材料列為重點產品。
2018年9月,工信部發布《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18年版)》,對高性能蜂窩陶瓷載體的目數、壁厚、熱膨脹系數、耐熱沖擊性等性能,對過濾器材料的孔隙率和顆粒捕捉效率等性能提出明確的要求。
2020年印發的《2020 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指出:要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
七、重點地區VOCs監測及治理全面推進
2016年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的涉廢氣排放企業中,共有293家企業監測了廢氣中VOCs的排放情況。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等26個省(區、市)對廢氣企業VOCs有組織排放情況開展監測。已有天津、山東、山西等省(區、市)開展VOCs污染源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試點。
2017年2月,原環保部、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及六省(市)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26”城市區域內鋼鐵、燃煤鍋爐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推進多行業VOCs治理。
2017年12月,原環保部發布《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對于VOCs監測的城市、監測項目、時間頻次及操作規程等做了詳細規定。監測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共計78個城市;監測項目包括光化學反應活性較強或可能影響人類健康的VOCs,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含氧揮發性有機物(OVOCs)、鹵代烴等。
八、“藍天保衛戰”部署VOCs專項整治方案
2018年7月,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指出:生態環境的重點防控因子是PM2.5;重點行業和領域是鋼鐵、火電、建材等行業以及“散亂污”企業、散煤、柴油貨車、揚塵治理等領域。在機動車污染方面,優化運輸結構,按照“車、油、路”三大要素三個領域齊發力來解決機動車污染問題;抓緊治理柴油貨車污染,加快老舊車船淘汰。全面供應國六標準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繼續大力推進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治理,尤其要著力實施“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圖表 5:“藍天保衛戰”與“大氣十條”主要指標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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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方案不斷落實
1、《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
2016年7月,工信部、財政部發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要求“加快推進落實綠色制造工程實施指南,推進促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提出“到2018年,工業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減330萬噸以上。并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提出原料替代,工藝技術改造,回收和末端治理等各種減排方式”。
2、《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2019年7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區域、重點行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方案》明確了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六大重點行業VOCs治理任務,并對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和汾渭平原三大重點區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治理要求。《方案》要求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含VOCs產品質量標準和涉VOCs行業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并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同時,要求開展重點行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對VOCs無組織排放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強化監督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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